
1月29日,上海市民在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税政策。当日,是上海市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首个双休日,上海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头攒动。面对密集出台的楼市“组合拳”,不少购房者既有对出手买房还是继续租房的踌躇,也有对房产税能否遏制高房价,以及对税收使用情况和监督问题的关注。据网上房地产统计数据显示,上海一手商品房1月28日签约套数574套,环比前一日下降39%。新华社记者 陈飞 摄
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房产税落地重庆和上海,从公布到施行仅四个小时。还没想明白政策具体内容,两地部分居民就要为拥有和购买住房纳税。
对居民个人财产征税,而纳税人没有丝毫参与,施行前未公开听取公众意见。中国财产税制度起步,其方式和过程世界仅有。
一些观察人士认为,“这不合法!”
的确,重庆、上海两地政府决定对居民住房征税,并没有从“税收法定”的轨道上起步。
法律的逻辑
2000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第八条明列了九类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其中包括,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按此规定,居民个人住房既是“非国有财产”,对其征税又属“税收的基本制度”,因此,对个人住房征税受《立法法》“只能制定法律”中的两项约束。
《立法法》明列限定事项,也是借鉴古今中外对财产征税之训诫,对私人财产征税必须慎行。这是《立法法》的基本精神。
但是,《立法法》第九条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这一授权,让《立法法》“只能制定法律”的条款大打折扣。但这也是面对中国税收立法的现实,为税收立法做了过渡性安排。在《立法法》中,“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占了很大数量。



